随机抽查事项名称: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,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
实施主体:塔尔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
设定依据:《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》第十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,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,爱护公共卫生设施。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,乱贴乱画,乱挖乱占,乱搭乱建,乱倒垃圾和污水,乱丢废弃物,不得随地吐痰和大小便。第二十五条第一项(一)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,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改正,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;对个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;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加倍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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